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
非织造布厂一楼生产线对外租赁
招租公告
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维公司)拟将非织造布厂一楼生产线对外租赁(项目编号:FWZG20250423),招租内容如下:
一、租赁项目概况
非织造布厂于2014年9月投产,共有生产线8条,设计产能为4000吨/年,设备状况良好,招标方拟将一楼4条生产线对外招租。
二、招租范围
非织造布厂一楼4条生产线,包括厂房设备及原冷库成品库。
三、出租用途
用于生产水溶无纺布。
四、出租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年:以双方签订合同开始生效计算时间。设备的整改、技改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合同到期重新招标租赁,第一轮承租方需要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租金底价及租金交纳办法
1、四条线每年租金底价20.4万元,租金按年度收取,每年第一个月10日前交纳全年租金。若无纺布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无纺布市场价与水溶棉差价大于6500元/吨),则生产线月租金相应上浮15%。
2、竞租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否则为无效报价。
六、承租条件
根据行业的特性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要求承租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方为公司的,须提供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标方为自然人,中标后须注册独立的公司。具备安全生产、企业管理和控风险的实力及技术、管理团队。
2、劳动用工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3、水溶棉原则上使用招租方生产的产品,出租方水溶性维纶短纤出厂价=福维公司当期送到价-200元/吨;在招租方条件允许情况下,承租方可锁定水溶棉价格,实行批量采购,当招租方无法提供水溶棉或供应量不足,允许承租方部分外购水溶棉;无纺布产品由承租方自行销售,承租方在无纺布销售过程中,若与招租方的客户发生市场冲突,应服从招租方统一协调,若承租方不服从协调,招租方有权对原料水溶性纤维价格进行上浮调整。
4、承租方注册资本金达50万元;投标保证金35万元,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即租赁风险抵押金)35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租金及其它费用,未中标的按原汇入渠道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承租方必须保证租赁设备及厂房设施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严禁承租方转租、转包他人经营,否则视同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生产所需水、电、气、汽由出租方负责供给,产生废水由出租方负责处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按月交费。
7、承租期间若须增加设备设施或对设备进行技改应事先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期满,改造设施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并保持可生产状态。
8、出租方春节放假停产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相应停车检修。若出租方日常设备大修及生产经营需要停产超过20天,出租方可按实际停产天数,减免相应租金;非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引起公用工程系统故障,造成承租方停产,出租方不承担相应的损失。
七、中标承租人主要履约事项
1、投标方中标后,在10个工作日内须跟出租方签订《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非织造布厂一楼生产线租赁合同》,否则出租方没收中标方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并根据招投标相关法规和招租文件上的竞标条款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
2、承租期要求持续生产经营三年,连续六个月未开机,视同为自动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3、承租方书面提出提前解除合同、退出承租,按以下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若承租方在承租期不满一年提出解除合同、退出承租的,履约保证金35万元不退还;在承租方正常租赁生产满一年不足两年提出解除合同、退出承租的,履约保证金25万元不退还;在正常租赁生产满2年未到3年提出解除合同、退出承租的,履约保证金15万元不退还。若提前解除合同,前期设备整改、技改新增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八、转供能管理及价格
承租方用电量以承租方变电站高压电表计量为准,用水量、用汽、气量以现有流量计计量为准。使用前,双方对表计重新校验确认。供应价格(含税)如下表:
|
平价电 |
水 |
杂用气 |
蒸 汽 |
单价 |
0.68元/KWh |
1.0元/t |
0.18元/m3 |
234元/t |
1、当月产生转供能费用于次月10日前缴清,推迟缴费按欠款总额每日2‰收取滞纳金。
2、按煤价1000元/吨(含税)进行测算,蒸汽转供价格(基准价)为234元/吨(含税)。若煤价发生较大幅度调整(幅度超过30元/吨),蒸汽价格相应调整,即煤价每调整幅度30元/吨,蒸汽价格调整幅度5.5元/吨;蒸汽价格采用阶梯结算方式,当蒸汽用量<600吨/月,执行基准价格不变;600吨/月≦蒸汽用量≦900吨/月,蒸汽总体价格下调3元/吨;当蒸汽用量>900吨/月,蒸汽价总体格下调6元/吨。若使用永安发电有限公司蒸汽,结算价格=公司与外部结算价格*1.05,其中:5%为管损。
3、供电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九、污水处理的管理规定
承租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排放到出租方的污水处理站,严禁私自外排。若私自排放,被环保部门查到,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其它有关规定
1、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出租方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标准化不达标的有权提出整改和经济处罚,甚至停产整顿。承租方要认真、及时落实整改。
2、由出租方供应的水、气、汽等有关管路、线路,以表计为界,表计前(含表计)属于出租方管理维护;表计后属于承租方管理维护。供电以总降表计为准,6000V高压部分(含变压器)的管理维护由出租方负责,变压器后低压电气部分维护由承租方负责。
3、特种设备的定检,以谁使用谁出资定检的原则,出租方与定检单位联系,配合做好定检工作。
4、压力管道的定检,以管理范围为界,谁负责管理的费用归谁承担,出租方与定检单位联系,配合做好定检工作。
5、租赁到期,承租方须保证承租的设备、设施和房产等完好。若达不到要求,承租方须进行维修或按原值支付维修费用,资产交接以承租前现场双方确认资产为准。
6、其它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十一、投标(竞租)人须知
1、投标前准备
竞租人须在投标前到福维公司该租赁生产线现场勘察并咨询了解清楚租赁项目,一旦投标,视同接受现状,风险自担;同时应认真阅读招租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和其它资料。如投标方没有按照招租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招租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风险由投标方承担。
2、投标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的密封:以档案袋密封,贴上封条,并由投标方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字加盖手印或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的标记: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需在档案袋上标明“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非织造布厂一楼生产线对外租赁招租项目”及投标方名称和联系方式。投标文件一经提交给招租方,投标方不得进行任何更改,否则该投标文件无效且该投标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文件顺序(不限文件内容)进行装订:投标方资质材料及投标方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竞租人为法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标承诺书》、对招租内容有偏离的附说明、《报价单》(报价单格式附后)、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等。
3.投标方对于招租文件的所有内容应承担保密责任,并不得用于本次投标(竞租)以外的任何目的。
4、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于2025年5月16日17:00(北京时间)之前提交或邮寄到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办(李官如收),逾期提交(或寄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招租方联系方式:
招租方名称: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117号
邮 编:366016 电 话:0598-3638055 传 真:0598-3639011
联系人:饶启孙 联系电话:18960520158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确保在2025年5月16日17:00之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租人如下收款账户,并将汇(付)款凭证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开 户 名: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兴业银行永安支行
账 号:182010101100000732
十二、评标
(一)投标文件将由福维公司指派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标。
(二)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包含资质资信、行业经验、持续经营能力、报价等,投标方未承诺该条款,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按以上五项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第二名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附件一:报价一览表
附件二:投标(竞租)承诺函
附件三:非织造布一楼生产线租赁合同
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报价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报 价 (四条生产线年租金) |
租金交付方式 |
1 |
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非织造布厂一楼生产线租赁 |
大写: 小写: |
|
履约保金证交纳金额: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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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标(竞租)承诺函
致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招租方):
本投标人 关于贵司非织造布厂生产线租赁招租项目 (编号:FWZG20250423)承诺如下:
1、本投标人已完全阅读并理解了《招租文件》并已实地调查过。
2、承诺水溶棉原则上使用招租方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须经出租方同意方可使用部分外来原料。
3、其它同意按《招租文件》上相关条款执行。
注:若有偏离《招租文件》的附偏离说明
投标人(签章):
投标人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非织造布一楼生产线租赁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FWZG2025042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福建福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117号,联系人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住所地: _,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非织造布生产线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 租赁范围:非织造布厂一楼4条生产线,包括厂房、设备及原冷库成品库。
第二条 租赁用途:用于生产水溶无纺布。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年: 2025年 月 日至 2028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重新招标租赁,若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书面提出续租请求告知甲方并参加招投标,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租金及交纳方式
4.1四条线每年租金 万元/年,租金按一年度一次性收取,每年第一个月5日前交纳租金。若无纺布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无纺布市场价与水溶棉差价大于6500元/吨),则生产线月租金相应上浮15%;乙方与甲方费用结算及其它资金往来均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下同)。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方可进行设施设备改造等前期生产准备工作。
第六条 甲方责任
6.1 租赁生产线生产所需水、电、气、汽等由甲方负责供给,产生废水由甲方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按月交费,若没有废水排放,则不收取废水处理费用。
6.2 甲方春节放假停产应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乙方相应停车检修,租金不予减免。若甲方日常设备大修及生产经营需要连续停产超过20天,甲方可按实际停产天数,减免相应租金;非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引起公用工程系统故障,造成承租方停产,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损失。
6.3 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提前终止合同,参照9.2条款赔偿乙方损失。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 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个月内办理好工商营业执照(以乙方为法定代表人注册具有非织造布生产经营资质的独立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元及以上,并以此公司承租甲方非织造布生产线,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以乙方为法人代表的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之前不得正式开工生产。
7.2 劳动用工由乙方自行解决。
7.3 水溶棉原则上使用甲方生产的产品,乙方水溶性维纶短纤出厂价=甲方当期送到价-200元/吨;在甲方条件允许情况下,乙方可锁定水溶棉价格,实行批量采购,当甲方无法提供水溶棉或供应量不足,允许乙方部分外购水溶棉;无纺布产品由乙方自行销售,乙方在无纺布销售过程中,若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市场冲突,应服从甲方统一协调,若乙方不服从协调,甲方有权对原料水溶性纤维价格进行上浮调整。
7.4 乙方必须保证租赁设备及厂房设施等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严禁乙方转租、转包第三方经营。
7.5 承租前期无纺布设备的整改、技改费用由乙方出资,承租期间若须增加设备设施或对设备进行技改,乙方应事先书面上报甲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乙方负责。租赁期满,改造设备归甲方所有。
7.6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费用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及缴纳
8.1承租方用电量以承租方变电站高压电表计量为准,用水量、用汽、气量以现有流量计计量为准。使用前,双方对表计重新校验确认。供应价格(含税)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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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电 |
水 |
杂用气 |
蒸 汽 |
单价 |
0.68元/KWh |
1.0元/t |
0.18元/m3 |
234元/t |
8.1.1当月产生转供能费用于次月10日前缴清,推迟缴费按欠款总额每日2‰收取滞纳金。
8.1.2按煤价1000元/吨(含税)进行测算,蒸汽转供价格(基准价)为234元/吨(含税)。若煤价发生较大幅度调整(幅度超过30元/吨),蒸汽价格相应调整,即煤价每调整幅度30元/吨,蒸汽价格调整幅度5.5元/吨;蒸汽价格采用阶梯结算方式,当蒸汽用量<600吨/月,执行基准价格不变;600吨/月≦蒸汽用量≦900吨/月,蒸汽总体价格下调3元/吨;当蒸汽用量>900吨/月,蒸汽价总体格下调6元/吨。若使用永安发电有限公司蒸汽,结算价格=公司与外部结算价格*1.05,其中:5%为管损。
8.1.3供电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8.2 承租期要求持续生产经营三年,乙方连续六个月未开机,视同为自动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8.3 污水处理的管理规定: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排放到甲方的污水处理站,严禁私自外排。若私自排放,被环保部门查到,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8.4 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甲方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标准化不达标的有权提出整改。乙方应及时落实整改。乙方应做好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卫生、保卫等工作,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对承租区域内的防火、保安工作,因过错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8.5 由甲方供应的水、气、汽等有关管路、线路,以表计为界,表计前(含表计)属于甲方管理维护;表计后属于乙方管理维护。供电以总降表计为准,6000V高压部分(含变压器)的管理维护由甲方负责,变压器后低压电气部分维护由乙方负责。
8.6 特种设备的定检,以谁使用谁出资定检的原则,甲方与定检单位联系,配合做好定检工作。
8.7 压力管道的定检,以管理范围为界,谁负责管理的费用归谁承担,甲方与定检单位联系,配合做好定检工作。
8.8 租赁到期,乙方须保证承租的设备、设施、厂房及代保管设备等的完好。若达不到要求,乙方须进行维修或按原值支付维修费用,资产交接以承租前现场双方确认资产为准。
第九条 合同解除、终止
9.1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9.2 承租期内,乙方书面提前解除合同退出承租,前期设备整改、技改新增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按以下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承租期不满一年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扣除25万元履约保证金;满2年未到3年的,扣除15万元履约保证金。
9.3 乙方租金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除按欠款总额每日2‰缴纳逾期付款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 4 乙方转供能费在1个月内未及时缴清,除按欠款总额每日2‰缴纳滞纳金外,甲方有权单方停止供能并解除合同。
9.5 乙方违反本合同7.4规定,造成租赁设备及厂房等损坏、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修复的,或转租、转包第三方经营的,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生产线,不退还已收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生产线收回
10.1 合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设备及厂房等,乙方应如期返还。
10.2 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5日内搬离并向甲方交还租赁设备及厂房等,同时结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的移交手续。乙方应保证返还的租赁设备及厂房等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由乙方使用、管理的所有权属甲方的设施设备,除正常报废、损耗和折旧外,乙方应如数归还甲方。乙方应按时将厂房内其拥有所有权的设施自行搬出并清除撤场产生的垃圾。乙方逾期未迁出的,甲方有权对生产线各类物资等进行强制清理,强制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生产线内的物品视为乙方已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
10.3 本合同根据约定解除或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前乙方已交付的合同租金及其他费用(含履约保证金)尚未使用完毕的部分,由甲方在合同解除且乙方已交还生产线后无息返还乙方(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可直接冲抵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及违约赔偿金等)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1.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
11.2 乙方按本合同第5.1款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及其他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如协商无法一致,可提请永安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栏)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117号 邮政编码:36601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永安支行 帐 号:182010101100000732 税 号:91350000158166289F |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